第三十一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一、二、三、五、六项规定,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