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废止

监督检查部门对于查封、扣押和抽样取证的酒类以及登记保存的酒类、原料、设备、工具等有关物品,应当填写登记表,由执法人员、当事人签字,当事人拒绝签字的,由执法人员注明拒签事由。登记表一式三份,当场交付当事人一份。同时,对上述物品应当妥善保管,并在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