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酒类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已废止酒类生产、流通的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酒类生产、流通监测体系,对本行政区域内酒类生产、流通情况进行定期检测分析,建立酒类生产、经营者信用档案。列入无信用名单的企业,不可以作为酒类供应商,并且适时向社会公示。酒类管理部门可以委托或者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家规定的质量检验标准对本地区销售的酒类商品进行抽样检验,检验结果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并且向社会公布检验结果。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