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废止在已经取得违法嫌疑证据或者接到举报等情况下,酒类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涉嫌从事违法生产、销售酒类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查阅、复制或者录制与酒类监督事项有关的材料;
(三)对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对酒类抽样取证先行登记保存;
(四)要求当事人就酒类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
(五)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对有证据证明生产、销售本条例第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禁止生产、销售的酒类应当立即查封、扣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当事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证件和资料,不得拒绝、阻挠。
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