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废止

酒类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酒类市场监督检查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有权拒绝检查。〖JP〗

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得妨碍当事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和收受当事人的贿赂。

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