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酒类管理条例/第三章 流通管理第十七条已废止酒类经营者、酒类生产企业在批发酒类商品时应当填制《酒类流通随附单》(以下简称《随附单》),详细记录酒类商品流通信息,单随货走,单货相符。《随附单》内容包括售货单位的名称、地址、批发许可证号、联系方式,购货单位名称,销售日期,销售商品的品名、规格、产地、生产批号或者生产日期、数量、单位等内容,并加盖经营者印章。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