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酒类管理条例/第三章 流通管理第十六条已废止酒类管理部门应当对《酒类经营许可证》每年审检一次,并将年审检时作出撤销、撤回和注销酒类经营许可证的决定及时向社会公告。《酒类经营许可证》有效使用期三年,有效使用期内如果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酒类经营许可证》自动失效。酒类管理部门应当定期与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实注销登记、吊销营业执照和备案登记情况。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