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酒类管理条例/第三章 流通管理第十五条已废止酒类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酒类经营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颁发酒类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经营事项发生变更时,酒类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酒类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受理单位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办结。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