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酒类管理条例/第三章 流通管理第十四条已废止酒类经营者应当向经营所在地的市,县(市)、区酒类管理部门申请经营许可证,并且提供下列书面材料:(一)申请书;(二)食品卫生许可证和申请经营人身份证复印件;(三)使用经营场所和仓储设施说明文件和有关房地产证件的复印件;(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酒类管理部门对申请许可证需要提供的书面材料应当一次告知,并且予以公示。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