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酒类管理条例/第三章 流通管理第十三条已废止从事酒类经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食品卫生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酒类经营许可证;(二)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经营场所、仓储设施;(三)有掌握酒类相关知识和持有健康体检证的从业人员;(四)有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必备条件。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