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废止

从事酒类经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食品卫生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酒类经营许可证;

(二)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经营场所、仓储设施;

(三)有掌握酒类相关知识和持有健康体检证的从业人员;

(四)有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必备条件。

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