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协商代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加工资集体协商;

(二)接受本方人员质询,及时向本方人员通报工资集体协商情况并征求意见;

(三)提供与工资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四)代表本方参加工资集体协商争议的处理;

(五)监督工资集体协议的履行;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企业有劳务派遣用工形式的,职工方协商代表应当听取被派

遣劳动者的意见。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