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二章 协商代表第十五条有效协商代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参加工资集体协商;(二)接受本方人员质询,及时向本方人员通报工资集体协商情况并征求意见;(三)提供与工资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四)代表本方参加工资集体协商争议的处理;(五)监督工资集体协议的履行;(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企业有劳务派遣用工形式的,职工方协商代表应当听取被派遣劳动者的意见。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