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协商代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加工资集体协商;
(二)接受本方人员质询,及时向本方人员通报工资集体协商情况并征求意见;
(三)提供与工资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四)代表本方参加工资集体协商争议的处理;
(五)监督工资集体协议的履行;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企业有劳务派遣用工形式的,职工方协商代表应当听取被派
遣劳动者的意见。
Local Regulations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