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对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应当及时救治,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推诿或者拖延。

综治机构应当及时协调解决见义勇为负伤人员救治期间的医疗费用。

鼓励医疗机构减免见义勇为负伤人员救治期间的医疗费用。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