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第十二条有效县级人民政府对见义勇为人员的表彰、奖励,应当及时进行。省、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对见义勇为人员的表彰、奖励,可以定期进行。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