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基层法律服务所条例第七条已废止设立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规定的名称和章程;(二)有三名以上专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三)有固定的执业场所和必要的开办资金;(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