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废止

设立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名称和章程;

(二)有三名以上专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三)有固定的执业场所和必要的开办资金;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