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废止

申请设立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章程;

(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身份证明和资格证明;

(四)执业场所使用证明和资信证明;

(五)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