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废止

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名称,由该所所在地的县级行政区划名称、字号、法律服务所三部分组成。

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字号,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