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三章 程序第十八条有效负责受理、审查、批准法律援助申请的工作人员是法律援助事项的申请人、申请人的近亲属或者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