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由人民法院所在地的同级法律援助机构受理。

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十日前,将指定辩护函和起诉书副本或者判决书副本送交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收到指定辩护函及相关材料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确定承办律师,并在开庭三日前函复人民法院。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