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使用单位、运输车辆未采取保洁措施造成污损路面、污染环境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4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