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及时足额缴纳或者拒交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由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交;逾期未补交的,按每日加收应交专项资金总额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可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