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使用水泥的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项目预算使用水泥数量,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向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机构预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所缴专项资金计入建安工程成本。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