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水泥生产企业、水泥制品生产企业,应当根据袋装水泥销售量或上一年度袋装水泥使用量,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机构预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所缴专项资金计入管理费用。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