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已修改

企业因不实行民主管理制度或者不落实民主管理职权,侵害职工切身利益,导致劳动关系紧张,造成职工怠工、停工等群体性事件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企业负责人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