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定/第六章 法规的批准公布第三十七条已修改法规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于批准之日起二十日内在《吕梁日报》上全文公布,并在《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全文刊登。在《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8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