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修改

法规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于批准之日起二十日内在《吕梁日报》上全文公布,并在《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全文刊登。

在《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

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