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定/第六章 法规的批准公布第三十六条已修改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规案,应当在通过后十五日内按照规定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8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