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定/第六章 法规的批准公布第三十八条已修改报请、批准、公布、印制、汇编等地方性法规及相关材料的审定工作由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8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