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定/第六章 法规的批准公布第三十五条已修改报请批准的法规,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交付表决该法规草案的三十日前,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征求意见。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8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