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定/第五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三十二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分组审议法规案时,应当全文宣读法规草案或法规草案修改文本;提交常务委员会表决的法规草案表决稿,在表决前应当在全体会议上全文宣读。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8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