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定/第五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三十一条已修改部分修改的法规案和废止法规案,审议意见比较一致的,由法制委员会提请主任会议决定,可以经常务委员会一次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8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