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定/第五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三十三条已修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应当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在新闻媒体上公布法规草案征求意见,一般不少于三十日。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8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