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定/第三章 法规草案的起草第十条已修改法规起草机构应当制定起草工作方案,并报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法制工作委员会。承担法规起草的有关机构,按照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规定的时间,不能按时提请审议法规草案,应当书面向主任会议说明理由。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8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