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的一个月前,将经市人民政府审定的计划草案的主要内容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计划草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上期计划的执行情况;

(二)编制本期计划的依据及说明;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预期目标和完成目标的措施;

(四)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草案。

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同时还应当提供初步审查所必需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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