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在计划编制过程中,应当邀请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参加计划编制的工作会议,并于计划草案的主要内容送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前,向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通报有关情况。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