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监督条例/第二章 计划草案的初步审查第七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在计划编制过程中,应当邀请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参加计划编制的工作会议,并于计划草案的主要内容送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前,向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通报有关情况。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