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监督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本市计划的执行;审查和批准计划的调整方案;撤销市人民政府关于计划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负责对计划草案及计划调整方案的初步审查和计划执行情况监督的具体工作。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