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监督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人民政府负责计划草案的编制和计划的执行。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具体工作。市人民政府应当在计划终结前完成下期计划草案的编制工作。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