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监督条例/第三章 计划执行的监督第十六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或者五年规划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前,主任会议可以组织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有关工作进行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具体工作由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