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监督条例/第三章 计划执行的监督第十五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第三季度将本年度上一阶段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五年规划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实施的第三年的第四季度,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五年规划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