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监督条例/Chapter 2 计划草案的初步审查Article 11In force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应当在收到计划草案的主要内容的10日内,向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通报初步审查的意见、建议。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进行研究,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报告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Local Regulations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10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