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第二章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第九条有效下列情形,应当以普通话为基本用语:(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公务活动用语;(二)幼儿园、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育教学和校园用语;(三)广播电台和电视台的播音、主持、采访用语,电影、电视剧和话剧的用语,汉语文音像制品和有声电子出版物的用语;(四)公共服务行业直接面向公众的服务用语;(五)各类会议、展览及其他大型群体性活动的工作用语。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