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

下列情形,应当以普通话为基本用语:

(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公务活动用语;

(二)幼儿园、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育教学和校园用语;

(三)广播电台和电视台的播音、主持、采访用语,电影、电视剧和话剧的用语,汉语文音像制品和有声电子出版物的用语;

(四)公共服务行业直接面向公众的服务用语;

(五)各类会议、展览及其他大型群体性活动的工作用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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