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奖励。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