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语言文字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企业名称、商品名称以及广告的用语用字进行管理和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