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本区域内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