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所需人员和经费予以保证,为公民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提供条件。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