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公民有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他人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