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有效违反本办法规定,干涉他人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