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有效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由语言文字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