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有效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由语言文字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有关单位对直接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由有关单位作出处理。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