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二条有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测试工作人员违反测试规定的,由语言文字工作主管部门进行批评教育;弄虚作假或者索取、收受他人财物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接受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测试的人员违反测试规定,弄虚作假的,由语言文字工作主管部门取消其测试成绩;扰乱测试工作秩序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